协会章程


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云南省内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改造、教学科研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缩写:YTASES。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组织全省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使用、安全监察等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立足我省特种设备的生产发展与安全工作,积极推进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促进我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提高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质量意识;

(二)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特点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三)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活动;

(四)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政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调查、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决策论证咨询;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六)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个人会员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以及其他取得的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 ;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委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交纳会费的标准:

1.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2.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3.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4.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按不低于本年度会费收入总额2%计提党务活动经费;

(四)其他由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机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1016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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